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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退还多缴税款具体操作办法
新国税外字[1995]002号
颁布时间:1995-01-17
1995年1月17日 新国税外字[1995]002号 现将自治区国税局拟定的《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退还多 缴税款具体操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我局新税外字[1994]013号《涉 外税务管理司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152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新税外 字[1994]0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 后多缴税款若于具体问题的通知》、新国税发[1994]100号《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退还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多缴纳税款审批权限问题的通知》精神, 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自治区外商投资企业改征增值税、消费税后退还多缴税款具体操作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 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便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及时办理退还多缴纳的税款,经 自治区国税局研究,特制定本办法。 一、初审: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涉外税务 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填写《增值税、消费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式样附后), 同时附送增值税、消费税完税证复印件,经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报自治 区国家税务局审批。 二、复(终)审: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接到申请报告后,由主管职能部门,根据企 业和主管涉外税务机关所提供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并提出复审意见。经 主管局领导批准签字、盖章后、方可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三、多缴纳税款的退还,原则上在年度终了后一次办理。年度退税额较大的,经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季须退税款,年终清算。个别企业因资金周转确有困难, 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批准,可按月预退税款,华终清算。 四、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子年度终了后60天内,将上年度退税情况汇总上报国家 税务总局。 五、自治区各级主管涉外税务机关应严格按此规定办理,对违反本办法擅自办理 退税的,要追究其主管税务机关的领导责任。 六、外商投资企业应据实申报迟税额,凡发现有申报不实或采取不正当的手段造 成多退税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元月一日起施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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