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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新国税外字[1995]004号
颁布时间:1995-01-11
1995年1月11日 新国税外字[1995]004号 根据我国税制改革的工作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执行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对外提供 的《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进行了修订。现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5 号《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要求,将修订后的式样印发给你们, 请根据你们的需要自行印制,于1995年1月1日起使用;该证明填发使用现增加 审批表,请编号备查。该证明可由县(市)一级国税局签署填发。其他使用规定,仍 按新税二字[1986]126号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1986]财税协字第013 号文的规定执行。 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制、使用《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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