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新国税进字[1995]021号
颁布时间:1995-08-08
1995年8月8日 新国税进字[1995]021号 附件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2: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2)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追究税务机关负责人在出口货物税收工作中违纪责任的通知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利用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采用国际招标方式国内中标的机电产品等取消退免税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