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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087号
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新国税流字[1995]087号 现将国税发[1995]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 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区局。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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