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087号颁布时间:1995-11-17

       1995年11月17日 新国税流字[1995]087号    现将国税发[1995]1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对属于税务机关换版,改版以及超过税务机关规定的使用 期限,应予作废的专用发票的销毁工作,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负责集中销毁。 专用发票销毁工作结束后,各地要及时将销毁的情况上报区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销毁问题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