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054号
颁布时间:1995-07-06
1995年7月6日 新国税流字[1995]054号 现将国税发[1995]0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 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固定业户在我区临时跨地区,跨县(市)销售货物的,其税收管理及纳税 地点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87号《通知》 规定办理。对末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而在经营地依6%的征收率缴纳的 增值税,回机构所在地后一律不能从当期应纳税额中扣减。 二、本通知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做出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 的,同时废止。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业户临时外出经营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
(2)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乌鲁木齐市173户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减免税问题的批复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问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