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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规定
乌地税函[2002]177号
颁布时间:2002-08-14
2002年8月14日 乌地税函[2002]177号 现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执 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新地税发[2002]83号)一并转发给你们, 经请求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免税范围的若干问题 (一)凡持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及加盖“自主择业”印章的军队转业干部, 经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出具证明,均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择业”是指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并发给退役一令。 (二)享受减免税的转业干部的减免税期限,目前规定为三年,在此期间,无论 是公休日,还是临时停歇业,无论是改变经营项目,经营地点,改变上岗单位,还是 由个人经营改变为受雇上岗,其享受减免税资格的时间在三年时间内均连续计算,超 过三年的不再享受减免税(免税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为2002年1月1日自主择业转业干部个人从事经营活 动的以下及以安置自主择业转业于部为主体的新办企业,其享受减免税的起始时间, 均为市局审批之日。新办企业是指2002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并第一次受 理减免税的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减免税后,方可自审批之日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 得税优惠政策。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雇佣辅助人员不超过 2人(含2人)享受免税优惠政策,超过2人的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免税条件 的(第一款),经主管地税局审批后,方可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3年照顾 (计算时间可参考第二款)。在主管税务机关审批前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已经从事经营 的,已征税款不退库,未征的均补征。 (四)第一款中的军队转业干部包括解放军、武警边防、消防部队转业军人。 (五)转业干部从事非增值税、消息税、营业税项目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不在 减免税范围内。 (六)安置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的比例公式为: 安置转业干部比例=安置转业干部人数/(原职工人数+安置转业干部人数) ×100%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减免税照顾。 1、转租、转借转业人员税务登记由他人经营的。 2、安置转业干部人员只挂名,不上岗的企业。 3、在一个纳税期内,转业干部做为业主只可就一个经营项目实体的经营收入申 请享受减免税,同时期经营的其他经营实体将不得享受减免税。 二、“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免税的审批程序和权限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直接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持营业执照副本, 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加盖“自主择业”印章,以及军队转业干部安置部门出具 的证明、税务登记证,申请报告,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二)对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办的企业(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 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享受减免税,须由纳税人持有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税务 登记证,企业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转业证件(必须加盖“自 主择业”印章),申请减免税报告,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审核调查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减免税的税务管理 (一)享受减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税务局的要求报 送有关资料,主管税务局对其实行年审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 达不到免税要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二)所在地税务局必须设立“自主择业转业干部涉税窗口”,指定专(兼)职 干部负责接待,咨询,并协助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办理有关税收事宜。 (三)各所在地税务局上报减免税申请时;附件为军队专业证件的必须为原件, 其他资料可为复印件。 (四)其他未尽事宜接现行政政策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相 关规定办理。 附件:关于对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执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 务局,自治区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近接各地反映,对自治区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小组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 区地方税务局等13个部门以新转联[2001]6号转发国务院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工作小组及国家税务总局等13个部门联合下发的[2001]8号通知做出的关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 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而新 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60%)以上的,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须持有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税务机关对此进行相应 审核认定。”规定对税务管理问题不够明确,希望区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军 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税务管理问题规定如下: 一、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所持经师以上部队发给的转业证件,须由发证机关 加盖“自主择业”印章,并由其办理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认定。 二、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个人从事个体经营活动,须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内到所在地主管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并提交局面申请免税报告,经主管地税局 审批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享受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三、对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 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60%)以上的企业,须持申请免税报告及企业 花名册和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名单及转业证件,经企业所在地主管地税局、 国税局审核并报地、州、市地税局、国税局审核批准后,方可自领取税务登记之月起 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享受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安置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企业 应按期进行纳税申报,并按主管地税局、国税局的要求报送有关资料。主管地税局、 国税局对其实行年审(检)制度,对其安置军队转业干部人数发生变化达不到免税要 求的,应及时恢复按规定征税。 五、本通知2002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望及时报告自治区地 税局、国税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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