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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3]137号颁布时间:2003-09-10

     2003年9月10日 新地税发[2003]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直属征收局、 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中 有关预售款收入的确认,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规 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中用于计算当期预售收入利润额的利润率,按《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在 8%-11%的幅度内确定。   三、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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