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9月10日 新地税发[2003]137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直属征收局、
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区实际,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
贯彻执行:
一、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四条中
有关预售款收入的确认,按本《通知》第二条“关于开发产品预售收入确认问题”规
定执行。
二、《通知》第二条中用于计算当期预售收入利润额的利润率,按《自治区地方
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第9条规定,由各地根据实际在
8%-11%的幅度内确定。
三、原《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计征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与本《通
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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