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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
新国税流字[1995]028号
颁布时间:1995-04-24
1995年4月24日 新国税流字[1995]02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030号《关于下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 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试行)>的通知》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一并 通知如下: 一、委托异地税务机关协查时,必须使用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的《增值税专用 发票核查单》,各地在接到核查单后,应及时组织核查,并在十五天内反馈核查结果。 二、《办法》中所附《增值税专用发票核查单》等表式由各地、州、市国家税务 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样式自行印制。 三、自1995年元月起《稽核检查情况统计表》按季报送。各地必须在季度末 15日前电传报送区局,属于典型案例的资料应随时上报。 请各地结合实际情况,按本“通知”要求制定稽核检查的具体方案,并建立相应 的稽核检查组织体系,层层落实到人,以适应征管改革的需要。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请及时向区局反映。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计税、扣税凭证稽核检查办法 (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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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防伪税控系统试点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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