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颁布时间:1995-08-23
1995年8月23日 新国税流字[1995]070号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抄件) 称:“关于企业为他人非法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征补税款问题,我局曾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5]015号) 作出规定:‘对已开具专用发票的销售货物,要及时足额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凡开 具了专用发票,其销售额末按规定计入销售帐户核算的,一律按偷税论处。为加强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我们意见:对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到货物的 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请各地遵照执行。 (2)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犯罪案件查报制度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查处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协查工作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