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疆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玉米淀粉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新国税流字[1996]006号
颁布时间:1996-11-06
1996年11月6日 新国税流字[1996]006号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因玉米淀粉是以玉米为原料进行加工的产品,不属于农产 品的征税范围,应按17%征收增值税。 (2)
上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牧业救灾柴油征收增值税的问题
下一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1996年税收收入快报制度的问题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