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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2011]475号颁布时间:2012-01-1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