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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8]191号颁布时间:2008-07-0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