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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国税函发〔2008〕52号颁布时间:2008-02-20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矿区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