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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关于进料加工业务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甘国税进便函[2006]0034号
颁布时间:2006-12-06
金昌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出口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财税[2006]139号文第二条规定:“对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的商品进口一律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本规定自2006年9月15日起施行。对此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业务,准予按原进口保税政策在有效期内执行完毕。如到期未完成复出口的,不予延期,按加工贸易内销规定办理。”
文中的“到期”是指已备案加工贸易手册的有效期,此类加工贸易业务可在有效期内继续享受相关进口关税优惠政策。但是对上述手册项下复出口货物退税率的确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出口合同备案有关规定执行,即在2006年12月14日之后、手册有效期之前复出口的已备案产品应按照调整后的新退税率执行。
二、其它各地如有此类问题,请按本批复规定比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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