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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一[2000]38号
颁布时间:2000-12-04
2000年12月4日 甘地税一[2000]38号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 0]102号)转发给你们,从2000年1月1日起,在各级国家税务局对飞机维 修劳务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后,由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相应退 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请遵照执行。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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