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甘肃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甘地税三[2003]26号
颁布时间:2003-05-15
2003年5月15日 甘地税三[2003]26号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3]10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企业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实际捐赠的现金和实物,必须取得 相关部门开具的符合规定的票据,并在票据上注明金额,实物名称、实物数量、捐赠 用途的,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 通知
(2)
上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典型肺炎疫情发生期间个人取得的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等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