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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关于2002年度注册税务师及税务师事务所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注字[2002]4号
颁布时间:2002-03-26
2002年3月26日 国税注字[200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为了保证注册税务师的专业素质,提高执业水平,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管理,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注册税务师注册管理暂行办法》和《有限责任(合伙)税务 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定于2002年5月1日至5月31日 对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注册登记的注册税务师和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 二、年检内容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内容 注册税务师的执业年龄、执业行为、教育培训、调转手续及会费交纳情况。 非执业注册税务师的年检内容由各地自行确定。 (二)事务所年检内容 脱钩改制事务所的脱钩改制情况,事务所的执业资格、执业质量和财务管理以及 股东变动情况等。 三、年检标准 (一)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标准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业注册税务师,均不予通过年检: 1.年龄已满70周岁的; 2.未在税务师事务所专职从事税务代理业务,或同时在两个(含)以上事务所 执业的: 3.有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不良行为记录的; 4.未按规定进行后续教育培训且无正当理由的; 5.未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或手续不齐全的; 6.未按规定交纳会费的。 (二)事务所年检标准 1.脱钩改制。脱钩改制事务所是否符合总局关于税务代理机构脱钩改制九条验 收标准,对脱钩不彻底或明脱暗不脱的要坚决查处,吊销事务所执业证;对强制代理、 变相强制代理、以不正当手段招揽客户的,或在代理活动中实行权钱交易以及变相高 额支付租赁费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2.执业资格。事务所执业注册税务师人数 不符合规定的,未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设立分支机构(分公司或 办事处)的,超过6个月未开业或者停业连续12个月以上的,均不予通过年检。 3.执业质量。在税务代理活动中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执 业质量存在较多问题或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或提出警告,或限期整改,或不予 通过年检。 4.财务管理。事务所是否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支出是否符合要求, 各种基金是否按要求足额提取;是否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发票,有无使用其他票 据,另设一套帐的现象,有无隐匿、转移收入的行为;是否及时、足额交纳会费等; 在财务管理方面存在问题的,要限期整改,否则不予通过年检。 5、股东、法人代表及有关事项的变动。事务所性质的改变、名称的更改、法人 代表的更换、股东的变动等,未按程序和规定报批的,不予通过年检。 四、要求 (一)省级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应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组 织实施年检工作。 (二)认真填写《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各地自行设计)和《税务师事务所 年检登记表》(见附件),审定后存档。经年检合格的注册税务师和事务所,在执业 证上加盖年检合格印章。年检费用的收取由各地按从低原则自定。 (三)未通过年检的注册税务师,省级管理中心收回执业注册证书及执业专用印 章;未通过年检的事务所,省级管理中心收回事务所执业证并暂停执业进行整改;属 于吊销执业证的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批准。未按规定参加年检的注册税务师和 事务所视同年检未通过。 (四)年检工作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将年检工作总结报告及《税务师事务所 年检登记表》,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下半年总局将对各地年检情 况进行抽查。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师事务所年检登记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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