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贵州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3]249号
颁布时间:2003-07-30
贵阳市、黔南州、黔东南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振华电子集团2003年度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9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中国振华电子集团所属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从2003度9月起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1-8月已按《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18号)和《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函[2002]326号)有关规定就地预交的税款,年终汇算清缴时可抵减本年应纳所得税额。
上一篇: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管理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