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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关于促进横向经济联合若干税收问题的暂行办法

黔府[1986]35号颁布时间:1986-05-03

       1986年5月3日 黔府[1986]35号 为了促进我省横向经济联合,税务部门要采取积极的步骤,加快推行增值税的步 伐,并逐步简化征收手续。对目前尚未实行增值税的产品,也要采取鼓励联合的措施, 原则是:不能因联合而增加企业的税收负担,也不能因联合而减少国家的税收。 一、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内部各单位之间相互提供的协作产品,不征 产品税;对外销售的产品缴纳产品税。产品税的税率,按照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税额 占对外销售额的比例换算确定。其换算公式为: 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之和 产品税税率=━━━━━━━━━━━━━━━━━━×100% 联合前各单位销售额之和_ 联合前各单位相互之间的销售额 (一)换算资料以联合前一年各单位年度会计资料为依据。 (二)“联合前各单位交纳的产品税税额”,是指联合前各单位实现的应纳产品 税税额。 (三)换算的税率由企业所在地税务局审核并报省税务局批准。 二、不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联合组织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等高税率产品外, 均可以经济联合组织为单位,实行增值税。 (一)现在已实行增值税的产品,包括: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钢坯、钢材、自 行车、缝纫机、电风扇、纺织产品、西药(原料药、成剂药),继续实行增值税。 (二)对生产日用机械、电子产品的经济联合组织,在财政部正式办法颁布之前, 可先试行增值税。 (三)其他需要实行增值税的产品,由经济联合组织提出申请,所在地税务局审 核,省税务局批准,也可以试行增值税。 三、没有条件实行增值税的松散型经济联合组织内部企业之间协作生产的产品, 按财政部的规定减征或免征产品税。 四、集资办电(柴油发电除外),其新增的售电量,免征产品税三年;新增的利 润免征调节税,三年内免征所得税;对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免征所得税五年。 五、经济联合组织开发的新产品,经同级税务部门同意,省税务局(或转报税务 总局)批准,从试制品销售之日起,分别情况给予一定期限的减免产品税(增值税) 的照顾: 列入国家科委、经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三年;列入中央各部、委或省科委、经 委试制计划的新产品,免税二年;列入各地、州、市科委、经委试制裁计划的新产品, 减税或免税一年。此项免征的税款,可用于归还试制新产品的银行贷款,也可直接转 入专项技术开发基金,免缴所得税和调节税。 六、经济联合组织(包括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实现的利润,实行“先 分后税”的办法,即联合各方按协议规定从联合组织分得的利润,拿回原地并入本企 业利润一并征收所得税。联合方不是企业的,分得利润拿回原地后,要向税务部门申 报纳税。 七、企业因扩散产品新增加的收益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八、引进省外资金在我省兴办的企业或改建、扩建的车间、分厂,新增的利润分 配后留给企业的部分,免征调节税,二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九、对跨县的联合,以暂时没有条件试行增值税的,可实行产品按比例分成或税 收返还办法。 十、省内企业和单位与县以下企业(包括乡镇企业)进行经济联合,其分得的利 润,免征调节税,前二年内免征所得税,从第三年起三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一、对长期亏损的企业,因联合而扭亏为盈的,从扭亏之日起,二年内免征所 得税,第三年减半征收所得税。 十二、参加经济联合组织的集体企业用银行技措贷款投资的,可以在征收所得税 前用分得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60%;个别企业还有困难的,经省税务局批准,可 适当放宽还款比例。 十三、各类单位和个人的技术转让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全民、集体所有制企 业的技术转让收入,年净收入三十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年净收入超过三十 万元的部分,照章征收所得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以及其它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进 行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 十四、除上述规定外,一切经济联合组织均应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交纳各项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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