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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6号颁布时间:2015-12-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规定,现决定废止《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确认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问题的公告》(贵州省国家税务局、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3号)第一条“企业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债权方作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债务方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该条废止后,有关业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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