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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11]3号颁布时间:2011-01-07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经重庆市人民政府同意,对《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定额标准按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