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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9]5号颁布时间:2009-01-0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税费同征同管的要求,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09年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的通知》(渝地税发〔2008〕243号),现对2009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期限予以明确,请遵照执行并及时告知缴费人。 相关附件:附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