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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86号
颁布时间:2007-08-02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国税函[2007]62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单位要对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部分地方税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税函[2007]629号)对有关政策进行清理,对废止文件中涉及到的减免税项目要及时恢复征税。
二、各单位在上报困难减免时,引用的政策依据要规范,不得将已取消的单行规定作为减免税的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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