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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148号
颁布时间:2007-06-26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
》(财税[2007]6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原《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的通知》(渝地税发[2006]186号)第五条:“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范围内的旅游业包括旅行社和旅游景区景点的经营以及景区、景点内的经营项目”作废,涉及旅游景区、景点的范围界定,一律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西部地区旅游景点和景区经营纳入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07]65号)规定列举的范围执行。
二、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的旅游景点和景区需提供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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