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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农民工购买城镇二手住房实行契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渝财农税[2007]21号
颁布时间:2007-06-01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
为促进我市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城市化进程,鼓励农民购买城镇住房,经研究决定,现就我市农民工购买城镇住房实行契税优惠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在城镇务工的本市农村居民,在重庆市城镇首次购买一套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含90平方米),房款总价在20万元以下的二手普通住房,持如下证明材料免征契税:
1、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务工期间城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
4、已婚者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均为农民工的,只享受一次契税优惠。
本通知从2007年6月1日起执行,以纳税人到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时间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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