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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7]98号
颁布时间:2007-04-09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经市局认真研究,决定将《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0]212号)清理作废。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要严格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38号)规定执行。即: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应税所得率为7-20%;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税所得率为10-20%;饮食服务业,应税所得率为10-25%;娱乐业,应税所得率为20-40%;其他行业,应税所得率为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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