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38号
颁布时间:2006-12-15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62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从2007年1月1日起签订的电子商务合同、购售电合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均按本通知规定征收印花税。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国家税务总局统一的交通运输业纳税申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