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133号
颁布时间:2006-05-30
渝中区地方税务局:
现将《
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远中租赁有限公司等企业为第二批融资租赁试点企业的通知
》(商建发[2006]19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中明确你局管辖的“重庆银海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内资融资租赁业务试点企业,其开展的融资租赁业务适用“金融保险业”税目中的融资租赁营业税税收政策,开展的非融资租赁业务和其他业务按照各自应适用的营业税税目执行。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和特殊服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