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
渝府发[2006]23号
颁布时间:2006-03-01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对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土地的等级由原来的12个调整为8个,调整后的土地等级和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如下:
一等 10.00元 二等8.00元 三等 6.00元
四等 5.00元 五等4.00元 六等 3.00元
七等 2.00元 八等 1.00元
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在市政府规定的年税额幅度内,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确实所辖地区的具体等级和适用年税额,报市地税局批准后执行。
三、本通知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