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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地税发[2006]39号颁布时间:2006-02-16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垃圾处置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12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