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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252号颁布时间:2005-09-05


     2005年9月5日 渝地税发[2005]25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近日,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在贯彻执行《关于开展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税源清理检查工作的通知》(渝地税发[2005]229号)中,反映出一些问题需要给予明确。经市局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关于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问题
  由于重庆市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已停征,个人房屋出租的综合税率统一调整为7.35%。
  二、关于租住国有公房的个人出租该房屋应如何征税的问题
  承租人将租住的国有公房转租的,应比照个人房屋出租的规定征税。
  三、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应如何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农村集体土地出租改变用途的,由承租人(或使用人)按照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关于已取得土地使用权,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问题
  未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或土地权属不明确的),由实际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时间为有权部门下达批文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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