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5月8日 渝地税发[2005]13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5]2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关于企、事业单位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税
收征管的实际需要,现对适用不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的具体种类
明确如下:
(一)适用《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利润分配表、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分
部报表;
(二)适用《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三)适用《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
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利润分配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分部报表、信托资产管
理会计报表、其他有关附表;
(四)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五)适用《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的纳税人须报送下列财务会计报表:
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资表、附表。
二、关于纳税人报送财务会计报表的范围和时间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确定的重点税源纳税人(金融业纳税人除外)
实行按月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时间为月终了后10日内;其他纳税人实行按季
报送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时间为季度终了后15日内。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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