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19日 渝地税发[2005]11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
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财税[2005]1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意见
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对2004年1月20日以后领取个体工商执照、从事服务业经营的、雇工
8人(含8人)以上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财税[2005]18号文件中新办服务型
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不再执行
渝地税发[2004]203号文件的规定。对
渝地税发[2004]203号文件中其他规定继续执行。
二、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自谋职业从事个体经营雇工8人(含8人)以上
的,按照
财税[2003]26号和
财税[2000]84号中新办企业的有关税收
优惠政策执行。
三、执行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 随军家属营业税优惠政策,计算雇工
人数时不包括业主本人。
四、对已按原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剩余的部分按新规定执行至满
三年为止。
五、该文件涉及的减免税由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军队转业干部城镇退役士兵随军家属有关营业
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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