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54号
颁布时间:2005-02-28
2005年2月28日 渝地税发[2005]54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 (渝办发[2005]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3月1日起在全市 范围内停止征收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迅速将停止征收交通重 点建设附加费的决定传达到基层征收单位、征收人员以及代征单位、代征人员,并通 过办税服务厅室及时告知广大纳税人。对停征前已办理缓缴手续和因生产经营困难等 原因所产生的欠费的处理,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按规定办理。 各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市政府决定,如期停征交通重点建设附加费。对本通 知下发后仍继续征收或变相征收的单位,一经查实,市局将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 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管理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行政许可受理和送达暂行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