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30号
颁布时间:2005-02-03
2005年2月3日 渝地税发[2005]3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转发给你们, 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证券公司和期货经纪公司从其营业额中扣除的费用仅限于文件明确列举的项 目,凡没有列举的项目一律不得扣除。 二、扣除项目准许扣除的金额是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代收费用金额。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本市场有关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