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40号
颁布时间:2005-02-08
2005年2月8日 渝地税发[2005]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 管理的通知》(财税[2004]22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 从2005年1月1日起,原渝地税发[2003]144号中对下岗失业人员 从事经营活动雇工8人(含8人)以上的按下岗失业人数比例减征税款的政策废止。 2005年1月1日以前按渝地税发[2003]144号文件享受再就业税收 优惠政策不足三年的,剩余的部分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新规定执行至满三年为 止。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营业税优惠政策管理 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然林保护工程实施企业和单位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