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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部免征农业税的通告
渝府发[2005]4号
颁布时间:2005-01-11
2005年1月11日 渝府发[2005]4号 为了进一步贯彻“多予、少取、放活”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 针,切实减轻农民负担,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收入持续增长和农村经济快 速发展,市委、市政府决定,从2005年起,全市全部免征农业税。为使广大干部 群众了解政策,支持改革,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 下: 一、从2005年起,对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农场职工、各 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 二、全部免征农业税及附加后,各区县(自治县、市)、乡(镇)和村级组织减 少的收入,由国家和市级财政给予转移支付补助。 三、全部免征农业税是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继续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进一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决策,是我 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经济发展的具体体现,对于促进我市农民增收致 富、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不折不扣地把这一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落到实处,把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 对广大农民的关怀带给千家万户,成为推动农村经济发展的强大动力。要强化舆论宣 传,让全市农民群众尽快了解和掌握政策,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要强化政策督 查,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变相乱收费的行为,对违反政策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 查处。 希望全市广大农民不辜负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和市委、市政府的殷切期望,抓 住机遇,乘势而上,搞好生产,增加收入,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加快全面建设 小康社会步伐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特此通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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