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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4]503号
颁布时间:2004-08-30
2004年8月30日 渝国税函[2004]503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我市在前段时期开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 项税额专项清理核查工作中,按照“不核对,不抵扣”的原则,采取通过函调和与重 庆海关核对信息等办法,查获了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虚假海关完税凭证抵扣税额虚开增 值税发票的案件,有效防范和打击了利用海关完税凭证进行偷、骗税的违法犯罪行为, 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了对海关完税凭证的抵扣管理,我市专项清理核查工作取得显著成 效。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内部明电《关于做好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录入工作的 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7月录 入海关代征进口产品增值税信息情况的通报》(国税发明电[2004]44号)文, 各级国税局从6月份起采集上传《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第五联)清单》 数据,总局从2004年7月份起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信息进行了交叉 稽核比对,并从7月份开始将交叉稽核比对结果予以下发各省市,市局将对稽核对比 对结果及时下发各区县(市)局,各区县(市)局按稽核比对结果分别进行处理。因 此,各区县(市)局从2004年7月份起,不再向市局上报需到重庆海关核对的增 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信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缴 款书申报抵扣前不再进行函调核对,可予申报抵扣进项税款。对新办商贸企业辅导期 内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予以抵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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