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渝国税函[2004]346号
颁布时间:2004-05-25
2004年5月25日 渝国税函[2004]346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焦炭和炼焦煤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 税明电[2004]3号)规定,经国务院同意,对出口焦炭、炼焦煤停止出口退税。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5月24日起,对出口商品代码为27040010的焦炭及 半焦炭、出口商品代码为27011210的炼焦煤,一律停止办理增值税出口退 (免)税。 二、2004年5月24日以后,出口上述代码的产品一律技规定征收增值税。 三、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注明的出口日期 为准。 四、请各单位务必于2004年5月31日前将本通知内容告之所属出口企业。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外国企业代表机构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