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35号
颁布时间:2003-07-15
2003年7月15日 渝国税发[2003]135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财 税[2003]4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重庆市辖区内生产企业销售本通 知列明的海洋工程结构物,应按规定开具和使用《重庆市出口商品统一发票》。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洋工程结构物增值税实行退税的通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免、抵、退”税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出口退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