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重庆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332号
颁布时间:2003-06-03
2003年6月3日 渝国税函[2003]33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代开普通发票,是发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对于强化 税务部门廉政建设和税源监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全市国税系统“两权”运行 检查情况,为了堵塞代开普通发票中的漏洞,加强和规范管理,现就有关代开发票问 题通知如下: 一、代开普通发票票种 凡代开普通发票一律使用“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统一发票”,其他发票不得用于代 开。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一)办理了税务登记并纳入税务管理尚未申请购买整本普通发票的纳税人。 (二)临时经营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的应纳增值税项目。 三、代开普通发票的方式 在城区及周边地区和设立税务所的乡镇,一律采用计算机代开发票。个别无条件 使用计算机代开的边远地区,经区县(自治县、市)局批准,可使用手工填开发票, 但必须及时将各项数据和资料录入计算机。 四、代开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 (一)各区县(自治县、市)局要从严控制领取发票的数量,一本发票填开完后, 要及时将发票存根交回税务所,由所里指定人员查验无误后才能领取新票。对于用票 量不大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可采取限时限量供应普通发票的办法,实行验旧购新。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代开普 通发票均应提供发生业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对税法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 代开人员要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收税款,并将发票号码、税票号码分别登录在相应的 完税证和发票上;对已办理税务登记证的个体工商业户代开普通发票的征税问题,请 按照我局渝国税函[2003]146号文件的规定办理;对不需缴纳税款的,应在 发票“登录税票号码”栏注明。 (三)全局系统原则上由正式税务干部代开发票。个别地区因特殊情况,确需委 托代征人员和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必须报经区、县局审批,并要严格监督检查。 (四)要建立代开发票人员定期轮换制度,具体轮换时间由各区、县(自治县、 市)局自定。有条件的地方,要实行开票与收款相分离,不能分离的,必须按规定定 期结报和检查。 (3)
上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企业普通发票专项检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下一篇: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确定“十五”期间第一批全国少数民族特需用品定点生产企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