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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非典”防治期间适当调减个体工商户税收定额的紧急通知
渝国税发[2003]102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2003年6月2日 渝国税发[2003]10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最近,由于“非典”的原因,我市部份区县(市)一些个体纳税人,特别是大型 集贸市场的个体纳税人,生产经营受到严重影响。为了支持“非典”防治,促进经济 发展,适当减轻个体税收负担,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重点防治“非典”期间,对我市个体经营户(含集贸市场内)按照《重庆市国 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 充通知》(渝国税发[2003]45号)规定达到起征点标准以上,实行定期定额 管理的纳税人,从2003年6月1日起至2003年9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间 5、6、7、8、9月),各区县(市)国税局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纳税人 现定纳税额基础上,对纳税额作适当调整,调减幅度不得超过20%。 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作好宣传工作,实事求是地做好定额调整工作,确保所有经 营受到“非典”影响的纳税人在防治“非典”期间定额及时得以调减,以减轻其纳税 负担。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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