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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77号
颁布时间:2003-09-11
2003年9月11日 渝国税发[2003]1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 登记证工本费的通知》(国税发[200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免收税务登记 证工本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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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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