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8月6日 渝地税发[2004]200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
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具体情况,提
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己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一)取消亏损弥补审批的后续管理
1、纳税人弥补亏损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所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
财务报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调整后的金额。未经税务机关确认的
亏损,不得在所得税前弥补。
2、主管税务机关对亏损弥补的后续管理,要重点审核纳税人亏损年度,亏损年
度的亏损额,亏损额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调整后确认后的亏损等情况。对纳税
人延续弥补超过5年以上的亏损,不得在税前弥补亏损。
3、纳税人自行弥补上一年度的亏损,必须附送《重庆市地方企业税前弥补亏损
表》(表式附后)以及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亏损年度按税法规定的纳税检查
表(或调整表)。
4、主管税务机关要充分利用计算机,按规定逐户建立企业弥补亏损台帐(台帐
表式附后),并作为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二)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后续管理
企业技术开发费自行加计扣除的年度,必须同时附本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
及和明细资料;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本年度比上年度增加总额;本年度比
上年度增加比例;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实际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实
际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资料以表格形式,送所在地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表式
附后)。
(三)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后续管理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凡经市或市以上有关部门认定为符合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不再履行一年一度减免税的报批手续,均可由纳税人自主申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纳税人的
事后监督管理,凡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规定要求的,要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取
消其优惠资格,同时补征税款。
(四)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后续管理
1、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期限,由各区县(自
治县、市)地方税务局,结合实际情况,自行确定按月或者按季预缴,报重庆市地方
税务局备案。
2、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0万元以
上的,实行按月预缴;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额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
实行按季预缴。
(五)取消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审批的后续管理
1、地方主管税务机关要对加强广告费支出税前扣除的后续管理,对纳税人发生
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的相关规定,才能税前扣除,否则应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纳税人广告费支出的扣除比例,必须符合《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
税发[200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所得税前扣除
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的比例,准予税前扣除。
3、特殊行业或企业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逐级上报市局,并由市
局转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4、主管税务机关要按规定对发生广告费支出的企业逐户建立企业广告费台帐
(台帐附后),并作为征管资料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
(六)取消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审批的后续管理
1、取消计税工资和工效挂钩的审批管理后,税务机关不再参与工效挂钩基数的
认定等一系列前期管理工作,工作重点转入对纳税人在工效挂钩的基数范围内的实际
发放数,在坚持“两低于”原则下据实扣除。
2、取消该项审批管理并不是取消按年人均9,600元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标
准,纳税人在年人均9600元的计税工资标准及超过该计税工资标准幅度20%以
内,可自行在所得税前按时扣除,主管税务机关要强化管理监督,要防止对纳税人虚
报职工人数,虚列工资等情况发生。超过计税工资在20%幅度以内的,仍然要由纳
税人提出申请,并附相关资料,报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未经
审批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七)取消审批坏帐、呆帐的后续管理
1、取消该项审批后,企业可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提取5‰的坏帐准备
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不再履行报批手续。
2、提取坏帐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帐损失,应首先冲减坏帐准备金,实际发
生的坏帐损失,超过已提取坏帐准备金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销的坏
帐收回时,应相应增加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
3、纳税人的超过规定范围、标准提取的坏帐准备金,超过规定范围、标准的,
不得在税前扣除。
(八)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后续管理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在我市已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均必须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
经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汇总纳税企业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
税发[2000]84号)有关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
理,对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
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九)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
得的后续管理
取消该审批项目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
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均
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
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的管理,凡纳税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务重组所得、
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以上,要逐户建立台帐(表式附后)管理,并重点监
督其收入分摊情况。
二、保留的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后续管理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管理
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凡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下的,由
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凡减免税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重庆市地
方税务局审批。
(二)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实行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第
一年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市局并一次性审批办理执行到2010年。
2、原市局己审批,享受西部大开发减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以后
年度企业不再履行一年一度的报批手续,一律执行到2010年。
3、主管税务机关每年度要按照鼓励类企业的有关规定和鼓励类收入是否达到规
定比例的要求,加强对企业的管理和审核监督。凡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立即恢复按
法定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
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管理,仍按渝地税发
[2000]99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审批管理
企业财产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在500万元以上的,报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管理
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各级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
实行“一把手”负责集体审批制,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99号)的规定以及
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征或者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必须经过审批
程序,各级地税机关要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要按照“严格审批、规范管理、
权责对称、公开透明”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减免企业所得税和税前扣除的管理,
切实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各项后续管理工作:
1、(一)凡涉及非行政许可的审批管理事项,各级地税机关必须坚持以国家税
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为依据,依法按程序办事,秉公办理,不得越权行事,
更不得以权谋私;必须做到所需附件资料齐全,手续完备,办理及时;对不符合规定
或手续不全的,要及时告知纳税人,纳税人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承担法律责任;下
级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给上级税务机关的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事项资料的真实性承担责
任。
(二)2、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已取消和下放管理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的事
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的组织交叉检查。发现因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或纳税人不符合
规定享受政策性减免税和不符合税前扣除规定又不自觉进行纳税调整等情况,要及时
向上级报告,同时要采取措施,避免造成税款的流失。
(三)3、为了切实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各项后续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市
局将组织检查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减免税审批和税前扣除等审批管理情况进行抽查,
对发现的违法减免税和未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等问题,要坚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
责任。
四、本通知从2004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过去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
本通知为准。
附表略。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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