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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有关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154号颁布时间:2003-04-08

     2003年4月8日 渝国税函[2003]154号 重庆市车辆购置附加费征收管理办公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及相关管理工作的通 知》(国税发[2003]22号)规定,现将我市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及相关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从2003年5月1日起统一启用新版(即2003版)《车辆购置税 完税证明》,新版完税证明启用后,以前版本的完税证明停止使用。   二、《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8]32号)进行管理。   三、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前,应事先告知 当地公安车管及农机监理等相关部门并告示启用时间。   四、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由市车购办统一向重庆市国家税务局流转税处 领取。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于4月30日前向市车购办领取到位,以确保5月车辆 购置税代征工作的正常开展。   五、由于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未按车别分类,为便于统计报表等方面的 需要,由市车购办统一在完税证明前加盖“摩托车”、“农用车”、“挂车”车别章, 完税证明前未加盖车别章的用于汽车。依此进行分类,请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发 放使用时注意辨别,避免出错。   六、为了便于管理,做到帐、表、证数据一致,请各单位4月份的结帐日期与旧 证截止使用日期一致。5月份票证报表只反映新证使用情况,不得与旧证混淆反映。   七、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应将未使用完的旧版本完税证明登记造册,并与票证 帐、表核对无误后,于2003年5月30日前上交市车购办统一封存,并按规定销 毁。   八、各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在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出现的问题 请及时向市车购办反映,由市车购办统一向市国家税务局反映。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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