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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172号颁布时间:2003-09-03

     2003年9月3日 渝国税发[2003]17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2003]9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市局补充意见另文下发。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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