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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销售拖拉机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

渝国税函[2003]596号颁布时间:2003-08-19

     2003年8月19日 渝国税函[2003]596号 秀山县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销售拖拉机税收征管的请示》(秀国税发[2003]152号) 收悉。你局提出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每台150元从量计征的要求,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因此,对拖拉机生产销售实 现的增值税必须按照现行增值税税收法规进行征收管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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