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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477号
颁布时间:2003-07-01
2003年7月1日 渝国税函[2003]47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行防伪税控系统和金税二期完善与拓展有 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号)的要求,市局将于2003年6月 底完成防伪税控推行任务,自2003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必 须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用的手写版 专用发票。目前,个别单位擅自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将不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条件的新办企业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并纳入防伪税控管理,给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采集 带来较大的影响,出现了相关数据漏采集等情况。为了加强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 理,保证防伪税控系统数据的采集质量和金税工程的稳定运行,特重申如下: 一、在总局降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政策出台之前,我市企业申请取得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资格必须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有关完善小规模商业 企业增值税政策的决定的通知》(财税字[1998]113号)的规定,即从事货 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企业年应税销售额30万元以上;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企 业年应税销售额180万元以上;会计核算健全,能准确核算并提供销项税额、进项 税额。各单位在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必须严格按照总局和市局规定手续进 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半年。 二、对暂认定期满的一般纳税人,各单位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审查,凡实际年销 售额和会计核算未达到规定标准的,一律取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三、对暂认定期间的一般纳税人,需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全部纳入防伪税控 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下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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