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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体制改革后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3]545号
颁布时间:2003-07-28
2003年7月28日 渝国税函[2003]545号 开县、长寿区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重庆市电力公司电力体制改革后,按照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电 力投资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章程〉的通知》(国经贸电力 [2003]172号)《关于印发〈国家电力公司发电企业划转移交实施方案〉的 通知》(国电总[2003]1号)、《关于印发〈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司发电企业 接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电投生[2003]8号)规定,重庆市电力公司 原所属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于2003年1月27日划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 司。现将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重庆市电力公司原所属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划入中国电力投资集团公 司后,在国家税务总局未下发新的文件前,对其增值税征收暂按照现行规定,在电厂 所在地按照每千千瓦时/7元进行预征。 二、开县、长寿区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白鹤发电厂、狮子滩发电厂的征收管理, 确保增值税的及时征收入库。 三、请开县国家税务局对白鹤发电厂、长寿区国家税务局对狮子滩发电厂的增值 税税负进行认真的测算,将测算结果于2003年8月15日前报送重庆市国家税务 局流转税处增值税科。 四、请开县、长寿区国家税务局接本通知后,及时告知企业执行。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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