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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3]92号颁布时间:2003-05-22

     2003年5月22日 渝国税发[2003]92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3]8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 行。   一、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银首饰消费税征收 管理办法〉的通知》(重国税发[1995]5号)的相关规定,凡经营铂金首饰、 钻石及钻石饰品的纳税人,请于2003年6月20日前持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 申请办理《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 证》由市局核发)。对已经取得《金银首饰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的纳税人,这 次不再办理认定登记证。   二、鉴于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消费税政策的调整,为进一步加强对此项 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局决定,在年内对全市金银首饰、铂金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的 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及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三、由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改变,特别是铂金首饰消费税的征收环节由现行 的在生产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改为零售环节征收,且消费税税率调整为5%,市局要 求各区、县(市)局加强对该政策的宣传,将“财税[2003]86号”文内容公 示于办税大厅和基层税务所。   四、各单位在执行政策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以便研究解决。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铂金及其制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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